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主要内容由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调整省、市、县三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第二部分明确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严格规范出让管理;第三部分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矿山的“净矿”出让;第四部分进一步简化矿业权申请登记工作;第五部分实行矿业权申请登记 “一网通办”;第六部分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第七部分是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河南省应全面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类型矿产采矿权的“净矿”出让工作,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可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并能顺利开工建设;各地要积极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采矿权“净矿”出让机制,在实施建筑石料类采矿权出让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对拟设矿区进行实地踏勘。
《通知》还强调,实施采矿权“净矿”出让,要在出让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并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竞得人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相关要件暂时无法提供时,可由企业作出承诺,登记机关容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在承诺期内,采矿权人要完成相关要件的办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