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
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
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财政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30条含“金”量十足的接续政策推动市场经济稳健发展。该政策自4月11日起实施,执行期均至2023年12月31日(有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
有网友直呼:政府为了经济就差直接发钱了!其它省份是否会跟着“卷”起来呢?
4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涉及精准扩大有效投资、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持续深化降本减负、强化要素功能保障等六大方面内容。
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打造2000亿投资基金群
在精准扩大有效投资方面,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
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
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
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
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
在推动外贸扩容提质方面,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
加开国际货运航线。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
稳岗、创业有补助 全省新增贷款怒超400亿
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
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00亿元
在持续深化降本减负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4亿研发奖励专项资金
在强化要素功能保障方面,今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
培育认定100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选择50个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组建专家团队为500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遴选实施30个以上质量提升省级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省级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
《通知》明确,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及时制定分项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
编辑:侯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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