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为7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名录库管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附则等7大章。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办法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相关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开采、运行和管理。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指标、进度和预算。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采用数智技术、设备赋能产业升级。
在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管理方面,办法指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矿山企业自评估达标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另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保持独立,不得向矿山企业收取费用,评估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在绿色矿山名录库管理方面,办法指出,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经第三方评估达标的矿山企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此外,绿色矿山每三年实地核查一次,不达标者将被公告出库。
在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在办理延续、变更手续时明确相关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移交;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给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纳入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并取消相关支持政策。
对于绿色矿山,应给予政策支持,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在年度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中作为荣誉信息给予加分;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并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但矿山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成绿色矿山的,给予6个月时间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拒不建设绿色矿山的、已入库绿色矿山被公告出库的,视为不良行为,纳入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被公告出库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该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编辑:贾林娜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自:砂石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