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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广东该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

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6-05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主要对涉砂石土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程序和实施主体,处置的原则和方式,执收单位和收益缴交,处置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的利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正常开展的同时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广东省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实施《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为十一条,主要对涉砂石土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程序和实施主体,处置的原则和方式,执收单位和收益缴交,处置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涉及砂石土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除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范畴外,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参照办理;细化了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方式(以5万立方为限额设定两种处置方式),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同时,确保砂石土处置收益的最大化;提出对砂石土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监管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工作要求,确保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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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明确了适用项目范围。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 明确了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等工作要求。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 明确了评估工作要求。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及施工工艺等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供需情况及工程采挖后实际土质变化等因素。

  • 明确了处置原则和方式。项目自用的砂石土应当纳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方案及预算中体现,不得自行销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土依据砂石土资源量大小分类处置,具体以5万立方为限额设定两种处置方式。

  • 明确了处置收益缴交和分配原则。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

  • 明确了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等管理要求。砂石土须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 明确了加工利用或临时堆放等管理要求和日常监管职责。提出建立砂石土利用监管台账,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 明确了对非法采矿严格监管及处置要求。严禁借工程建设项目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为处置砂石土资源而人为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情形。

  • 明确了政策衔接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前,砂石土已按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原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的项目,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置。

相比旧《通知》,新《通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在项目范围方面,旧《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是指珠海市范围内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在批准的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新《通知》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建设用地平整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土;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是在处置对象方面,旧《通知》所指处置对象为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余渣利用管理,新《通知》则涵盖了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利用管理。

三是在处置主体方面,旧《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完成砂石的认定和余渣量初步核算。新《通知》规定砂石土的处置收益评估、处置方案编制、报批、实施等工作由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是在处置方式方面,旧《通知》根据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m3、10000m3≤砂、石余渣量合计<100000m3、砂、石余渣合计≥100000m3三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置。新《通知》根据砂石土资源量合计<5万m3及砂石土资源量合计≥5万m3分别作出处置。

五是在处置收益方面,新《通知》明确,市级及以上财政、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投资部分的砂石土处置收益的80%归属市财政,20%归属区财政作为征收砂石土处置收益经费。

六是在加强监管方面,新《通知》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台账,统计有偿处置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出让收益情况,按季度报市自然资源局。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或未经有偿处置违法将砂石土出售牟利等行为,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嫌违法采矿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编辑: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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