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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 保障礦產資源可持續供給

來源:中國礦業114網
時間:2013-12-13
摘要:《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從而為礦產資源產權細化指出了方向。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從而為礦產資源產權細化指出了方向。


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就是要明確自然資源的權利主體,讓自然資源變成有人負責的資產,防止濫用和過度使用。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物權法》也規定,礦藏屬于國家所有。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是按照計劃來實現礦產資源的配置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已經不再是按計劃來實現礦產資源的配置,而是充分依托市場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隨著改革的深入,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在逐步發生轉變,市場在配置資源中將起決定性作用,政府也會更好地發揮調控作用。雖然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將會出現體制和機制的“陣痛”,但不會因為這個“陣痛”而改變前進的方向。礦產資源不僅需要合理的開發,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和有效保障礦產資源的可持續供給,實現國家和人民的經濟利益,而且需要探討有效的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現形式,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節約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確保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保護利用給環境帶來最小的負面影響。在實際的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稅費所獲取的收益,往往無法彌補和解決采礦帶來的環境污染破壞、生產生活條件惡化等問題。一些地方采取以“誰出讓登記、誰獲得收益”來應對中央“誰所有、誰收益”的政策,將礦業權有償出讓,收益基本留在了地方。而對于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一系列環境問題,卻要等到“無路可走”之時,才想到要去治理,同時“攤開雙手”向中央政府索要環境治理費用。


  在實踐中,國家作為礦產資源財產所有權者,其職用責是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礦產資源和實現礦產資源所有權權益的最大化,但是政府代表國家作為礦產資源的管理者,不僅追求行政的社會效應,而且追求行政的政績,很容易造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行使不能進行科學的定位。行政權力與財產權利同時存在于一個主體中,在以所有權人的身份為民事活動時,政府行使行政權,但主權享有者、政權承擔者的身份隱而不露,必然很難顯現國家所有權的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特性,加之相應的經濟手段的缺乏,從而影響了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最大權益的實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者權益未能也難以得到真正體現。礦產資源事實上還是被占有者無償使用,這與我們經常所說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并不矛盾,因為我國目前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是補償地質勘探費,正如《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第150號令,國務院第222號令修改)第11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要真正建立礦產資源有償開采體制,采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必須支付相當于采礦權整體價值的費用,而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在采礦權整體價值中所占比例很小,即使實施礦業權招拍掛制度后,采礦權整體價值的費用也并沒有真正實現。礦產資源的生態價值一直以來都沒有被引入礦產資源價值評估當中,加上礦產資源的稀缺性和供需矛盾,往往造成礦產資源開采中的價值被不斷放大,監管手段的不健全和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助推了礦產資源所有權者的財產權有被稀釋,或者說加快流失的可能。同時,由于礦產資源引發的地質災害,甚至已經遠遠超過其市場價值。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就要統一行使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職責,不能總讓礦產資源所有者處于真空狀態,以確保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財產權和全民生態權得以真正實現。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采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脹、自然資源日益緊缺情況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管理制度,是自然資源價值在法律上的體現和確認。


編輯: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