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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來襲 行業相關內容搶先看

來源:中國砂石骨料網整理
時間:2015-09-01
摘要:砂石行業的發展已經到了轉型升級的關鍵時刻,環保成為企業能否成村發展的關鍵因素。重視企業的環保工作、加大環保投資、走可持續綠色轉型升級道路,是未來企業發展的不二選擇。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內容作了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同時,從堅持源頭治理,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了相關制度。童衛東說,“修法重點解決了當前大氣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比如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業排放、機動車排放。針對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體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也做了明確要求。”

  砂石行業的發展已經到了轉型升級的關鍵時刻,環保成為企業能否成村發展的關鍵因素。重視企業的環保工作、加大環保投資、走可持續綠色轉型升級道路,是未來企業發展的不二選擇。

  下面為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與行業相關內容節選: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第七十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七十二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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