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為切實抓好禁止向省外出售本省河砂有關工作,應對當前砂料供應緊缺的局面,保持海南省河砂價格穩定,近日,海南省水務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國土資源廳和海南海事局等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海南省禁止向省外出售河砂工作方案》(簡稱《方案》)。
據介紹,“十三五”期間,海南省一大批重大工程項目陸續開工建設,工程河砂需求量迅速增加,導致河砂供給出現嚴重短缺,從而影響海南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因此,《方案》認為,海南省在通過海砂淡化、機制砂以及省外購進等途徑解決砂料供應不足的同時,要嚴格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向省外出售在本省開采的河砂”規定和省政府領導的講話精神,進一步落實部門職責和市縣屬地管理職責,加大對河砂出省的查處力度,有效緩解海南省建筑用砂資源供需矛盾,確保“十三五”期間重點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方案》旨在全面落實《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關于“禁止向省外出售在本省開采的河砂”的有關規定,按照“各司其職、部門聯動、嚴格執法”的指導思想,建立健全聯合監督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任務,厘清責任,落實措施,加大對河砂出省行為的查處力度,有效緩解海南省建筑用砂資源供需矛盾,確保我省“十三五”期間各類建設項目的砂源保障。全面開展禁止向省外出售河砂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從海南港口、碼頭等口岸和海上運砂出售外省的行為,保持高壓嚴打態勢,穩定市場供給,維護采砂秩序。
根據《方案》規定,自今年10月起,六部門將按照職責明確分工。海南省水務廳將負責督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開展河道(包括水庫)管理范圍內河砂禁止出省的執法檢查,并依法給予處罰;督促市縣與依法開采河砂企業簽訂不得向省外出售河砂承諾書,負責匯總各部門工作情況上報省政府;海南省公安廳將積極配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嚴厲打擊阻礙、妨害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沿海各港口、碼頭等口岸貨物出島的查驗工作,凡出口貨物為河砂,其目的地為省外港口的,一律不予辦理出島手續,并依法給予處罰;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對海上運輸河砂船舶的巡查執法工作,凡發現裝運的貨物為河砂,其目的地為省外港口的,一律給予查扣,并依法給予處罰;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將負責行政區域內的陸砂管理工作,督促市縣國土部門與依法開采陸砂企業簽訂不向省外出售陸砂承諾書,做好相關執法監督工作;海南海事局將負責我省沿海各港口、口岸和海上運輸河砂的船舶出港簽證和查驗工作,凡出口(港)貨物為河砂,其目的地為省外港口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南渡江、昌化江、萬泉河等重點河道出海口的巡查執法工作。
為加強組織領導,《方案》認為,各有關部門和各市縣政府,要確定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禁止河砂出省管理工作,做好全方位協調工作,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切實落實本方案。同時,在查處河砂出省銷售過程中,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方案》還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巡查。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各單位每季度將工作信息報送省水務廳,海南省水務廳匯總后及時上報海南省政府。
編輯:趙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