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全縣采砂采石集中整治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山地、林地、耕地采砂采石管理,規范砂石開采秩序,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維護河勢穩定、防洪安全和地質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采砂采石集中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時間
從即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
二、整治內容
依法集中整治和打擊下列涉及砂石開采、收購、銷售、運輸的違法行為:
(一)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在河道、山地、林地、耕地采砂采石的行為;
(二)不按照許可證范圍采砂采石的行為;
(三)在禁采區采砂采石、在禁采期內采砂的行為;
(四)不隨采隨運,在河道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行為;
(五)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采砂采礦許可證的行為;
(六)運砂船舶(車輛)裝運無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行為;
(七)收購、銷售無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河道砂石的行為,收購、銷售無采礦許可證的采石取土企業開采的石料的行為。
(八)干擾阻礙合法采砂采石點正常生產經營行為。
三、整治要求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至2018年1月5日為自查自糾階段。存在違法行為的,在自查自糾階段截止日(即2018年1月5日)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整改。整改到位的,從寬處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煽動群眾鬧事,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黨員干部違規參與開采、收購、銷售、運輸砂石或干擾阻礙砂石案件查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五、舉報電話:縣水利電力局7225961,縣礦產資源管理局7683100,縣采砂采石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7508110。舉報電子郵箱:xssszz@sohu.com。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