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為規范浙江省申請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工作流程,浙江省國土廳特制定工作指南。
一、礦山企業申請
(一)制訂建設計劃。
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除采礦權(剩余)出讓年限在1年以內且沒有機制砂石加工設備的露天開采礦山外,所有新建礦山和生產礦山均需按自然資源部發布的《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10個行業規范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制訂各自的《綠色礦山建設計劃》。
(二)自評估。
礦山企業在完成綠色礦山建設計劃任務后,應進行總結自評,編寫《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填寫《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入庫信息表》,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和《入庫信息表》的真實性負責。
(三)入庫申請。
礦山企業將《建設計劃》《自評估報告》《入庫信息表》三份申報材料報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入庫申請必備材料。
二、第三方評估
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自評估報告》等申請材料后,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采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從2018-2019年度露天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或2018-2019年度地下開采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并委托該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組建評估專家組對《建設計劃》《自評估報告》《入庫信息表》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核查,重點評估綠色礦山建設計劃的完成情況和綠色礦山建設與行業規范的符合情況。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區環境建設、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數字化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等六個方面。
三、公示與入庫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將第三方評估結果合格的礦山企業名單在國土資源系統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的,做好《自評估報告》《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報告》原件的歸檔工作,名單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于當年10月底或次年4月底前將名單匯總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將已通過核查礦山企業名單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并授予統一的綠色礦山旗幟。礦山企業應將旗幟懸掛于礦區正大門顯著位置。
四、社會監督
已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的礦山企業通過各級國土資源系統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公民個人的監督。失信礦山企業,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土資規〔2017〕12號)進行懲戒。
通知原文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申請納入全國綠色礦山名錄庫工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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